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317號
TCDV,107,司票,6317,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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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17號
聲 請 人 賴宏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劭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75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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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