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147號
TCDV,107,司票,6147,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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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147號
聲 請 人 彰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金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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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