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崇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崇富間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依據本法第151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 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
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 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 不在此限;前開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 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 不予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15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本院賜准裁 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 院審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07年9月6日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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