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83號
TCDV,107,司拍,383,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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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東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上昇即林秀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楊和妹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詩彬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郁娥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品齡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玉枝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若豫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慶法即林秀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永鎮即林秀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俊臣即林秀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吳林秀鳳即林秀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 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 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 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 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秀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 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40,800,000元。
(四)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秀貞,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⑴案外人即被繼承林秀貞於民國95年3月2日借款10,000, 000元⑵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林秀貞邀連帶保證人雲上昇於民 國106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1,656,610元,⑶債務人雲 上昇邀連帶保證人即被繼承人林秀貞於民國106年4月28日 向聲請借款10,759,225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⑴民國115年3月2日⑵民國107年3月2日⑶民國107年 3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屆期未按期履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合計31,628,1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被繼承人林秀貞嗣於106年11月6日死亡 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雲永旭、雲虹綺雲永鑫已抛棄 繼承,而其父母均已死亡,其第三順位繼承人未辦理抛棄 繼承。而第三順位繼承人中之林慶沛於107年2月5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其妻林楊和妹、其子女林詩彬林郁娥、林品 齡、林玉枝林若豫,均未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其中林 玉枝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故相對人雲上昇、林楊和妹林詩彬林郁娥林品齡林玉枝林若豫林慶法林永鎮林俊臣吳林秀鳳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其他約定書、不動產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借據、本票及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即交 易明細)、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林慶沛)、除戶戶籍謄 本、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法庭函等 影本為證,又被繼承人林秀貞死亡後,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 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 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 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且依首 揭說明,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 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 上開之規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中區 │綠川段│ 二 │ 9 │ 109.00 │ 全部 │
├─┼───┼────┼───┼───┼──────┼─────┼──────┤
│2│臺中市│ 中區 │綠川段│ 二 │ 9-1 │ 15.0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08 │臺中市中區綠川│主要用途:住商用 │一層:86.98 │陽台:17.07│ 全部 │
│ │ │段二小段9、9-1│主要建材:鋼筋混 │二層:101.59 │ │ │
│ │ │地號 │ 凝土造 │三層:101.59 │ │ │
│ │ ├───────┤層 數:4層 │四層:101.59 │ │ │
│ │ │臺中市中區中山│ │屋頂突出物 │ │ │
│ │ │路45號 │ │ :7.95 │ │ │
│ │ │ │ │騎樓:13.83 │ │ │
│ │ │ │ │合計:413.53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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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