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聯合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臺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符。)如為聯合興工業有限公司,請與
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並提出更
正後之影本(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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