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潤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垂德
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為證券權利人之釋明(依股票掛失通知書影本
記載,系爭股票之股東為鄭垂德、林景元、賴振榮、林月波
、鄭垂彰、沈友志、鄭博樹、呂明旭等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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