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
債 權 人 大豐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忠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盧志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興忠義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
對盧志南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8
月15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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