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969號
TCDV,107,司促,24969,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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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曾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梅蘭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8532
  8829,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5950元,專案補償款721元,共
  計新臺幣2667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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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