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930號
TCDV,107,司促,24930,201809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30號
債 權 人 賴榮俊
債 權 人 吳宗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各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