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8號
債 權 人 吳宗霖即冠林服裝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振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冠林服裝行組織型態為何,如係合夥,請更正
為「債權人冠林服裝行」、「法定代理人吳宗霖」
㈡若組織型態為合夥,請補聲請狀末「冠林服裝行」之印文
。
㈢查報當事人間有寄賣關係存在之釋明資料(出貨單並無相
對人名稱或簽收資料)。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