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498號
TCDV,107,司促,24498,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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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8號
債 權 人 吳宗霖即冠林服裝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振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冠林服裝行組織型態為何,如係合夥,請更正
   為「債權人冠林服裝行」、「法定代理人吳宗霖」
  ㈡若組織型態為合夥,請補聲請狀末「冠林服裝行」之印文
   。
  ㈢查報當事人間有寄賣關係存在之釋明資料(出貨單並無相
   對人名稱或簽收資料)。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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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