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文東於民國93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3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120,033元正未給付,其中41
,136元為本金;78,729元為利息;168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文東於民國91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88,725元正
未給付,其中21,615元為本金;57,526元為利息;9,5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林文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137,699
元正未給付,其中36,836元為消費款;97,263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4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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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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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文東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41136 │ │9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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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文東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615 │ │9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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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文東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6836 │ │9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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