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
債 權 人 吳美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時代手機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鑫時代手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彰化 縣○○鄉○○村○○路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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