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5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榛工業有限公司、林柏村、林秀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宏榛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
11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5719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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