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354號
TCDV,107,司促,24354,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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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5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榛工業有限公司林柏村林秀婷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宏榛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
  11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5719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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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榛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