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219號
債 權 人 賓士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里廚坊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請求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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