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曾文秋
債 務 人 張立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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