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502號
TPHM,89,聲,502,20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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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0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塗牆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塗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受刑人陳塗牆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 章 甫
法 官 林 銓 正
法 官 黃 金 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鄭 靜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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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