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02號
債 權 人 華納菁英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承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順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臺北市○○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3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告之存證信函(狀附存證信函收件人並非
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