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516號
TCDV,107,司促,23516,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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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6號
債 權 人 邱治國
債 權 人 陳雨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英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
   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是否有誤?應區分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金
   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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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