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6號
債 權 人 邱治國
債 權 人 陳雨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英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
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是否有誤?應區分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金
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