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2號
債 權 人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超
代 理 人 李洋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柏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正式委任狀。
㈢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7月6
日」?
㈣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
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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