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512號
TCDV,107,司促,23512,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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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2號
債 權 人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超
代 理 人 李洋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柏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正式委任狀。
  ㈢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7月6
   日」?
  ㈣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
   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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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