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翁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翁文華於87年06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
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1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
計926,48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
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49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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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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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翁文華 │自起息日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29578│ │年08月23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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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翁文華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 │
│ │95357 │ │8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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