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恩銘即張劍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恩銘即張劍國於民國100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
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82,12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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