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496號
TCDV,107,司促,23496,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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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恩銘即張劍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恩銘即張劍國於民國100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8月07日
  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82,12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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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