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474號
TCDV,107,司促,23474,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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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7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富斌即張耀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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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