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395號
TCDV,107,司促,23395,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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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95號
債 權 人 吳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佩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陳報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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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