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95號
債 權 人 吳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佩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陳報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