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3578764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7,44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963929185、23016271、23016291、2301
6330、23016347、23026282、23026369、23552688、EN07
000093、0905166525、0935787641、0978912333、261511
87、2615501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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