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260號
TCDV,107,司促,23260,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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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2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童錫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四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之情形,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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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