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240號
TCDV,107,司促,23240,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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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2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債 務 人 羅振良即羅慶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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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