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玉茹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708元整。(二)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
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83元整。(2 )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15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1970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民國108年3月16日應
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二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
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附證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1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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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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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玉茹 │自民國107年5│至民國108年3│按年利率百分之│
│ │19708 │ │月4日起 │月15日止 │十五計算延滯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即民國│
│ │ │ │ │ │108年3月16日後│
│ │ │ │ │ │應回復依原借款│
│ │ │ │ │ │年利率百分之ㄧ│
│ │ │ │ │ │十四點九九計收│
│ │ │ │ │ │遲延期間之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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