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169號
TCDV,107,司促,23169,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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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玉茹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708元整。(二)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
  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83元整。(2 )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15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1970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民國108年3月16日應
  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二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
  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附證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1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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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玉茹  │自民國107年5│至民國108年3│按年利率百分之│
│  │19708 │     │月4日起   │月15日止  │十五計算延滯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即民國│
│  │   │     │      │      │108年3月16日後│
│  │   │     │      │      │應回復依原借款│
│  │   │     │      │      │年利率百分之ㄧ│
│  │   │     │      │      │十四點九九計收│
│  │   │     │      │      │遲延期間之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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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