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40號
債 權 人 陳根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騰鴻、郭鵬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郭騰鴻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債務人及全
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郭鵬志之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查報請求餐費9萬3千元之釋明(狀付明細有一筆款項吃飯
錢3萬元)。
㈣查報本件對債務人郭鵬志請求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法律
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台端未敘明請求連帶給付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亦未提供釋明資料,按狀附裁定郭
鵬志僅係郭騰鴻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