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9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木源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陳報債務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㈢確認請求金額「貳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是否有誤載,
請查明更正。
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