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029號
TCDV,107,司促,23029,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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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9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木源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陳報債務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㈢確認請求金額「貳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是否有誤載,
   請查明更正。
  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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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