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19號
債 權 人 宇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騰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明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債權請求權存在之釋明(因狀附之客戶應收
之明細表所示其客戶為珊明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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