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001號
TCDV,107,司促,23001,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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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
債 權 人 大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維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業於民國100年3月4日經授中字第1003406341號函准
   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31,96
   2元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231,164元,二者不相符)
  ㈣確認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106
   年8月2日與請求原因事實利息起算日106年7月2日不相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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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