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
債 權 人 大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維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業於民國100年3月4日經授中字第1003406341號函准
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31,96
2元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231,164元,二者不相符)
㈣確認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106
年8月2日與請求原因事實利息起算日106年7月2日不相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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