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羅治鄂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貳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二
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三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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