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777號
TCDV,107,司促,22777,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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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7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張嘉方即許景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嘉勻即許景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家豪即許景宜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正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景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
  叁佰伍拾壹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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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