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687號
TCDV,107,司促,22687,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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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7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恩銘湯慧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8月20日之利息及自106
   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20日之違約金部分是否重複計算?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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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