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7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恩銘、湯慧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8月20日之利息及自106
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20日之違約金部分是否重複計算?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