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686號
TCDV,107,司促,22686,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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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6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慧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㈣提出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
  ㈤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張恩銘為連帶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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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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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