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6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慧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㈣提出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
㈤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張恩銘為連帶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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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