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4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慧蓮、張恩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台端請求債務人應連帶清償142,528元,及自民國106
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
算之違約金,『暨至民國107年8月20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
息21,968元、違約金7,734元』。惟按狀還款明細,台端請
求自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違約金部分,與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期間
有重複(106年7月31日至107年8月20日),請確認計算方式是
否有誤,並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