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684號
TCDV,107,司促,22684,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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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4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慧蓮張恩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簽章。
  ㈡債權人設立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㈢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
  ㈣提出已計算未清償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式。
  ㈤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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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