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4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慧蓮、張恩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簽章。
㈡債權人設立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㈢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
㈣提出已計算未清償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式。
㈤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