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3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慧蓮、張恩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請求金額、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債務人湯慧蓮、張恩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