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柯奕瑋即柯榮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羅佳華
一、㈠債務人柯奕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榮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
務人柯奕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榮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柯奕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榮華之
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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