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808號
TCDV,107,司促,21808,2018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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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08號
債 權 人 王武雄
債 務 人 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賢武

一、㈠債務人林賢武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
   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者
   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部分,核與於卷附切結書所示之意旨
   不合,債權人未予釋明且查無其他法律依據,該部分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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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