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624號
TCDV,107,司促,21624,2018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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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4號
債 權 人 公業林道立
法定代理人 林長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依法應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2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公業林道 立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此項通知已 於民國107年8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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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