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檢 查 人 郭國慶會計師
相 對 人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計榮
上列聲請人即檢查人聲請酌定檢查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 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 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 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64號聲請選 派檢查人事件裁定選派為檢查人,業已完成檢查,並出具檢 查報告書,檢查花費時間約275 小時,依每小時新臺幣(下 同)1,500 元聲請酌定檢查報酬。其檢查結果如下:(一)105 年度結轉應收票據19,625,549元,應收帳款19,370元 ,備抵呆帳981,277 元,於106 年度收回7,317,556 元其 中票據電匯溢收346 元尾差1 元轉列呆帳10,346,086元, 剩下1,000,000 元結轉下期。
(二)106 年度無銷售等營業因之營業收入為0 元,僅出租廠地 租賃收人1,253,520 元,投資收入(三信銀行股息)2,95 2,058 元,利息收入1,557 元,其他收入(保證金收回及 健保費溢扣等) 261,507 元,合計4,468,642 元。(三)106 年薪資支出1,616,760 元,租金支出19,508元,文具 用品4,966 元,郵電費30,419元,修繕費42,900元,廣告 費4,952 元,水電費204,419 元,保險費48,376元,稅捐 283,383 元,呆帳(係105 年結轉應收票據19,625,549元 應收帳款19,370元備抵呆帳981,277 元於106 年收回7,31 7,556 元含溢收346 元帳務尾差1 元剩1,000,000 元結轉 下期) 10,346,086元,折舊費用399,572 元,伙食費2,10 0 元,其他費用178,003 元,雜項購置11,136元,交通費 2,173 元,執行業務報酬1,688,619 元,退職金8,591 元 。
(四)利息支出2,701,781元。
(五)投資三信銀行截至106 年止股數計10,233,801股,該銀行 107 年度股東會盈餘分配案,每股現金股利0.25元股票股 利0.6 元。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字第64號裁定選任為相對 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可 參,核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於105 年至106 年度之報表、帳 簿。本院於107 年7 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董監事表示意見 ,經相對人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黃計榮(前為監察人)具 狀表示:相對人公司前委請廖英任會計師查核102 及103 年 度帳簿務,酬金由謝淑琴股東支付,另由劉永彬會計師查核 104 及105 年度帳簿,兩年度酬金為10萬元整,故1 年酬金 為5 萬元,玆由郭國慶會計師之查核,要求報酬高達41萬2 500 元,誠屬太高,本公司無力負擔這麼高之檢查費用,懇 請法院詳究酌減,以符市場行情價格等語。本院審酌依檢查 人之上開查帳結果,顯示相對人於105 至106 年度已幾無營 業交易行為,其收支情形尚非複雜,以此斟酌聲請人前開檢 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暨相對 人之意見,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5萬元為適當,並由 相對人負擔。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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