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黃敏芝
相 對 人 瑞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 民國107 年8 月21日經勞資爭議調解而一部調解成立在案, 此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然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 依調解結果記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7 年8 月1 日至 2 日工資新臺幣1468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7 年9 月5 日 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今已逾清償期,相對人未履行 給付義務,即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既不履行其義務,自應 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 項、第13條第1 款、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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