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10號
TCDV,106,醫,10,2018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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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廖來好
      江牧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忠等因106年度醫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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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