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廖來好
江牧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忠等因106年度醫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