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睿耘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帝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鳳
法定代理人 林漢秋
被 告 謝怡岫即謝佩儒
被 告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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