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三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柯鴻源
柯鴻國
柯明宏
柯明德
柯羅阿粉
柯秀美
柯秀滿
柯秀足
柯雪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200元【依臺中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5,100元/平
方公尺×82平方公尺=418,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
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