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76號
上 訴 人 裴智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裴玉強、薛淑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9,09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