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76號
TCDV,106,訴,3076,201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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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76號
 
上 訴 人 裴智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裴玉強薛淑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9,09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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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