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婷方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毅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96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