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鑫廣國際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堡安消防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7,777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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