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38號
TCDV,106,訴,2438,2018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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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鑫廣國際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堡安消防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7,777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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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