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拆遷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96號
TCDV,106,訴,2396,2018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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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義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張仁尹
法定代理人 張冏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拆遷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7
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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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